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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 2016-03-24 16:11:2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委托人员身份证明,代理或委托的还应办理代理委托书。

二、机动车驾驶员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商业保险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若驾驶证准驾“B1、B2”以上车型的,需年度提供身体体检合格证明。

三、财物损失的,须由保险公司、物价部门或其他有资质评估部门出具评估单,并附有修理发票。

四、人员伤亡的: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五、伤亡事故调解时需提供:

1、没有住院的:①门诊病历;②医疗发票;③医疗机构出具建休时间证明;④需专人护理的,应由医疗机构或者资质的评估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住院治疗:①门诊病历;②医疗发票;③住院病历;④出院记录;⑤医疗机构出具建休时间证明;⑥需专人护理的,应出具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评估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⑦需第二次手术的,应由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评估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⑧若需续医费、整容费、营养费等,应由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评估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⑨构成伤残的,应由有资质的评估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造成人员死亡的:①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②尸体火化回执;③死者户口注销证明;④死者生前应抚养、赡养的情况证明。、

六、误工费计算:从事单位的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具有劳动部门备案的)和事故前连续三个月工资表,超过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的,需提供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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