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条件
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调解的。
二、调解日期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三、参加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代理人;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成管理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制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四、调解预约
符合调解条件的,各方当事人可到各交警大队事故调解中心进行预约。
五、调解结果
调解达到协议的,当场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调解未到达协议的,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终结书。
六、跟踪服务
接收当事人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方面的咨询。
虽已调解终结,但事后各方当事人又达成赔偿协议的,且各方均要求人民调解员再次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再次接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