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 转出、转入辖区的3个工作日,辖区内转移的半个工作日
3、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4、办理说明: 工作日内
5、办理地址: 各市车管所、各县(市)车管所
6、收费情况: 号牌100元/副、行驶证15元/本、临时号牌5元/张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
7、申报条件: (1)各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市范围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须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必须到市车管所及各分所办理登记
(3)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须先行处理完毕
8、办理程序: 拍照→查验→填表→受理→选号→缴费→领证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说明
1)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提供原件)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提供原件)
4) 机动车行驶证 (提供原件)
5)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提供原件)
6)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提供原件)
7) 选号的还应提供原号牌 (提供原件(收回))
8)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9)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