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近日,在公安部召开的交警系统动员部署会上,李伟副部长要求各地要全力以赴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预防除了要对车辆、驾驶人加强监管外,治理道路安全隐患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其中,“长下坡”路段尤其需要引起重视。那么,符合建设标准的“长下坡”路段是否安全?会不会存在安全隐患?我们以云南“死亡之坡”为例来谈一谈。
案例:货车途经“死亡之坡”坠入山箐
今年6月8日上午7时57分,一辆大货车途经云南元江县境内昆磨高速27km长下坡路段时,因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车头连同驾驶室内人员一起掉下60多米的山箐里。
▲图:事故现场
▲图:交警、消防等在救援受伤人员
这起事故所处的27公里长下坡路段,在云南省交警总队2014年公布的省内十大危险路段中排在首位;而在当地云南网报道中,这条路段被过往驾驶人称为“死亡之坡”。笔者曾对这条长下坡路段进行过调研,发现该路段存在诸多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道路两旁赫然竖立的“已失控超过1000辆货车、超过100人死亡”等高风险警示牌即是佐证。
▲图:云南“死亡之坡”路段两旁竖立的高风险警示牌。
▲图:2014年3月7日一起大货车失控撞护栏现场,竖有“请加水检查制动”的标志。
那么,这条27公里长下坡路段都有哪些隐患呢?
一、道路线形问题
连续长下坡,导致车辆需长时间制动。这条“死亡之坡”全程处于山区,连续下坡长达27公里,坡陡弯急,隧道桥梁多,海拔落差达1600米。车辆尤其是载重车辆需要长时间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轮毂过热容易发生轮爆胎、自燃等事故。
▲图:自开通以来,该路段已有不少车辆因长时间制动引发自燃。
连续急弯多,山体、树木影响视距。连续急弯较多,在转弯半径估计不足的情况下,车辆容易重心偏移而发生翻车事故;同时,因山体、树木遮挡等因素造成驾驶人视距不足,无法准确判断视野范围内的前方环境,从而导致驾驶人易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图:山体、树木遮挡导致驾驶人视距不足。
隧道入口光线、线形不合理。根据《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规定,隧道洞外连接线应与隧道线形相协调,隧道洞门内外各3秒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的平面线形应一致。而在该路段上,部分隧道在入口处立即接弯道、下坡,加上照明光线不足,驾驶人容易瞬间失去空间感和方向感,不当操作行为机率加大。
▲图:该路段一处隧道入口:光线不足、进入隧道后就是弯道、下坡。
二、标志标线问题
该路段所处的地形条件及其本身的道路线形,决定了在此处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更应科学论证、合理设置。然而笔者在此调研发现,该路段的标志标线设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有:
速度控制不合理。限速标志宜在弯道、陡坡等安全隐患路段前方500米外提前设置,并按合理减速距离逐级限速,但该路段部分限速标志却要求车辆在短距离内从110km/h降为60km/h,可能诱发追尾、侧翻事故。
▲图:从110km/h降为60km/h,减速距离过短。
弯道路段线形诱导标志设置不当。绿色底板在绿色植物背景下容易混淆,同时标志与标志之间距离过远,使驾驶人视认不佳,对转变半径感知失真,从而导致速度、方向、制动等控制不当,诱发事故。
▲图:该路段上的线形诱导标志,在绿色背景下视认不佳。
横向震荡标线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在高风险路段前方,地面标线过多采用横向震荡标线以期达到提醒驾驶人减速的目的,但却严重影响驾驶人对车道宽度的感知,实际上起不到必要的减速作用。
▲图:进入隧道前设置的横向震荡标线。
▲图:合理的纵向减速标线。(注:此图路段非本文所讨论的“死亡之坡”,仅做辅助说明之用。)
交通标志视认性差。根据JTG/T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相关解读及国内外相关研究,门架式、悬臂式的逆反射交通标志有效视认仅为14%—17%,在夜间近光灯、上下坡路段、雨雾天气等情况下视认性更差。该路段上的逆反射交通标志在雨雾天气及夜间难以充分反射车辆灯光,不利于驾驶人读取标志信息。
三、道路设施问题
自救匝道设置不合理。该路段的自救匝道(注:规范名称应为“避险车道”)为后期补充设置,部分自救匝道处于弯道或山体之后,或处于陡下坡路段,前方没有足够视距,在车辆高速行驶状态下,不具备充足的转向条件。还有部分自救匝道开口方向与车辆行驶方向相反,容不得车辆转向冲上去,难以起到紧急自救避险作用。同时,自救匝道标志被设置为绿底白字的指路标志,欠缺合理性。
▲图:开口方向不合理的自救匝道。
道路边缘和护栏不符合标准。路侧护栏反光轮廓标年久失修,道路边缘标线缺反光突起路标,不符合高速公路相关标准,无法起到提示道路线形走向的作用。部分路段的护栏连接处处理过于随意,防护作用较差。
▲图:护栏反光轮廓标缺失,护栏连接处处理过于随意。
观点:符合标准的道路就安全吗?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特约专家郭敏曾指出:道路安全有“名义安全”和“实质安全”两个概念。名义安全主要指符合一些标准规范的、理论上的安全;而实质安全是真实的安全,是基于经验和近年来新技术、新理念的安全评判。在我国,道路安全评审常将道路是否符合规范当作安全评判标准,实际上道路符合规范和实质安全是两回事,道路符合规范而实质安全不足的情况很多。
具体到“死亡之坡”而言,从2003年通车至2013年12月,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共造成101人死亡。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云南当地交警发现道路本身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并多次向道路建设、管养等部门提出整改提升意见,但相关部门却以该路段现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为由拒绝整改。
一方面不断因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一方面却因“道路符合标准”而拒绝整改。这样的矛盾不由得让人想问:是名义安全重要?还是实质安全重要?是我们的标准不完善?还是相关部门在源头规划、设计和建设方面就没有周密考量道路交通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