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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

 

(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第三次全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4年4月29号通过,6月26日经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Zhejiang 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缩写:ZRT-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从事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和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为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服务,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起草标准,提出行业政策、章法建议、立法建议,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为本省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和单位交通安全治理提供对策和技术支持。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学术和信息交流。

(三)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提供交通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专题调研论证以及组织、协调交通安全产品的技术开发。监制、推广、使用先进的交通安全设备。

(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社会、企业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

(六)围绕省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

(七)开展相关行业监督、表彰、认定、认证等工作。

(八)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科普读物,以及创办网络、微信等平台、载体,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传授交通事故防范方法。

(九)发展同省内外相关机构、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的交流合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省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入会的企业单位会员,应有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五)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应在本省道路交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六)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的,需经过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单位会员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向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变更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的,应及时向本会报告,并提交推荐代表人物名单;

(六)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与会员职责不符的活动和有损协会声誉的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或会员证。

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处以刑罚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开除。

自动退会或被开除的,应收回会员牌匾、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也可向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公安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理事的调整、增补;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除第二、四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或超过规定年龄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必要时间可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社会团体参加有关活动 ;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情况特殊,副理事长可受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领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相关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监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常务理事会员提出终止协议。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公安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省公安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市。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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