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安行浙江网站!
  政策瞭望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瞭望 > 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13 10:54: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摘要: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委):   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委):

 

  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安全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9月1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消除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穿越浙江省境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三大责任,以源头监管和动态管控为重点,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发货、装载、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穿越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等道路运输许可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运输企业落实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措施,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实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 公安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和禁止通行线路,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规范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在有其他绕行线路且满足安全通行的条件时,应当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必须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的养护,规范设置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公路运行安全。

  第十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巡逻管控,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制通行区域以及不按指定线路、时间、速度行驶,未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深入辖区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和场站等,对需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押运人以及车辆装载状况实行出站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输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未纠正处置的不得放行。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有违反规定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制通行区域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89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充装前查验核准制度,导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发生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及驾驶人、押运员,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措施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依法处罚,并依法责令其承担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载运危险化学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发生事故,造成水源污染等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泄漏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责任倒查。

 

 


备案: 浙ICP备16009889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653号
版权所有: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 技术支持: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 | 建议IE6.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