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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峰会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 2016-08-15 10:56:4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摘要: 1、G20峰会临时交通管理措施起止时间? 答:峰会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从8月28日0时起开始实施,至9月6日24时结束。


1、G20峰会临时交通管理措施起止时间?

答:峰会临时交通管理措施从8月28日0时起开始实施,至9月6日24时结束。

 

2、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涉及3类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一是部分道路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措施;二是部分道路实施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三是部分道路实施载货汽车、拖拉机禁行。除此之外,公安交警部门将视情采取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

 

3、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区域有哪些?

答:单双号行驶措施涉及的道路分为两类:

      一类为杭州市,德清县,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绍兴市柯桥区、越城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普通道路。每日凌晨2时至24时实施。

      另一类为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全天24小时实施单双号限行,单双日转换时已在上述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允许继续通行。

      其中,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G1501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东线(保国寺互通至朝阳互通)、G15沈海高速公路(姜山北枢纽至三门互通)、G9211甬舟高速公路宁波段、S1甬台温高速公路(姜山北枢纽至北仑互通)、S19甬台温复线高速公路、S20穿山疏港高速公路不实施单双号限行。

 

4、哪些车辆可以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答:以下4大类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1)公共汽车、大中型客车(黄色号牌)、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2)持有二十国集团峰会通行证注明允许通行的机动车(不含入杭通行证及安检

(3)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4)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另外,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批准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参与二十国集团峰会的车辆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本省、外省籍车辆均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5、对危险物品运输车有哪些通行限制?

答:运输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机动车,禁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含高速公路及普通道路,G60沪昆高速公路(浦阳互通至浙赣省界),S33龙丽高速公路(大店口互通至北界互通)和320国道衢州段行驶。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路段不变。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确认.

 

6、载货汽车有哪些通行限制?

答: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止在杭州市,德清县,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绍兴市柯桥区、越城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所有道路行驶。

 

7、过境的载货汽车应该如何通行?

答:过境杭州的载货汽车,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绕行诱导标志通行。

       过境禁止通行区域的载货汽车,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可以通过杭州绕城公路东线、北线等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是在过境期间不能上下高速公路。

 

8、过境载货汽车绕行产生的通行费有没有优惠?

答:省政府将对绕行载货汽车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优惠政策,以弥补因绕行造成的损失,相关政策由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发布。

 

9、哪些载货汽车可以不受通行限制?

答: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运输汽柴油、天然气、食材、农产品、药品等涉及国计民生物资的载货汽车可以办理通行证明,不受通行限制,但是要遵守单双号限行规定。

 

10、涉及国计民生载货汽车通行证通行范围?

答:持杭州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载货汽车,在杭州市区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在外围的禁货道路均可通行。持其他载货汽车通行证的,禁止进入杭州市行政区域,只能在属地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11、涉及国计民生的载货汽车通行证明应该去哪里办理?

答:涉及国计民生的载货汽车到运输目的地行政部门办理通行证明。

      杭州市涉及国计民生的载货汽车通行证明按照杭州发布的政策规定办理。(咨询电话:12328,0571-87008229,0571-86733026)

      德清县,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绍兴柯桥区、越城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窗口设置地点、联系电话等以各地公布为准。

 

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什么时候会采取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

答: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流量情况,在特定路段视情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时会通过广播等实时媒体、临时指示标志、可变情报板等途径及时发布信息。

 

13、遇有紧急情况需要进入管控区域的该怎么办?

答:遇有抢救危重病人、临产孕妇等应急情况需要在禁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请及时致电公安部门寻求帮助(电话:110或122,高速公路可致电12122)。

 

14、通过哪些渠道可以了解相关政策和道路实时情况?

答:可以通过以下渠道:

       普通道路请拨打电话:0571-87286399

       杭州市道路请拨打电话:0571-85066910

       高速公路请拨打电话:

       0571-87287900

       0571-86412122

       0574-87881199

       0577-86350909

       0575-88038999

       0572-2538250

       0573-82870999

       0579-82411059

       0576-84054110

       0578-2952413

       0580-8179077

       0570-3019087

       省内其他道路请拨打电话:122

       同时也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

(1)通过浙江省公安厅门户网站查阅下载相关资料(网址:www.zjsgat.gov.cn

(2)关注“民生66、FM93交通之声、浙江高速交警 安行浙江”等微博、微信端进行查询

(3)使用高德、百度电子导航。

 

15、违反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处罚措施吗?

答: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进入禁限行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其他违反禁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6、遇到交通事故、拥堵等原因未能及时驶离限制区域的处理?

答:对于因事故及拥堵等原因未能及时驶离的,应当服从现场执勤民警的指挥,迅速按指定路线驶离限制区域或就近到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停放车辆。

    如果拒不驶离,交警部门将强制拖移车辆。驾驶人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果遇到这些情况,希望驾驶人配合现场民警的指挥,迅速按指定路线驶离限制区域或就近到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17、外地小型客车入杭有无限制?

答:外省及省内非浙A小型载客汽车与浙A号牌小型载客汽车通行政策一样,均需要遵守单双号限行规定。 

 

18、违反临时交通管理通行规定一天会多次处罚吗?

答:如果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有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民警发现后,将再次处罚:

       (一)因违反临时交通管理通行规定被处罚后,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驶离限行区域或未将车辆停放到停车场,仍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

       (二)民警依法处罚后,驾驶人按要求驶离限行区域,后再次驶入限行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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