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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人民调解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16-03-24 16:17:0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回执(车管所盖章)复印件;

二、车辆损失估价单及其他物品估损单(需有保险公司或物价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修理发票;

三、事故处理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伤者的材料:

没有住院的:(1)门诊病历,(2)门诊医疗费发票(请先汇总),(3)建休时间医疗证明书,(4)需专人护理医疗证明书;

住院治疗的:(1)门诊病历(请核对姓名),(2)门诊医疗费发票、收据(请先汇总),(3)住院病历(需去医院复印),(4)出院时医疗费清单(汇总)及票据,(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6)出院后继续建休时间医疗证明书,(7)出院后是否需专人护理医疗证明书,(8)需做第二次手术费用估价证明,(9)需继续治疗的费用估价证明

从事单位的工作证明及事故前连续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并盖章(超过个人所得税基数的,需完成税证明);

五、1、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书;2、致残后需继续专人护理的护理的护理等级鉴定书;3、定残后仍需后续医疗费用的鉴定书;4、若自愿放弃伤残鉴定的需书面报告。

六、(死者)家属材料:1、尸体火化证明;2、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派出所盖章);3、死者全家的户籍证明;4、死者生前应抚养情况证明;5、死者生前应赡养的情况证明;6、死者赔偿金受益人未到场的委托手续。

注意:1、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不一样的!2、伤残鉴定应自行委托(若需交警部门委托的,请先书面报告申请),3、准备好以上材料后,请先致电调解部门先知,我们会尽快通知事故各方,约定时间进行调解。

调解未成功的:终止后先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为二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伤害者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为一年”,或者损失方要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给予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保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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