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安行浙江网站!
  交通事故类  当前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类 > 正文

交通事故调解须知

发布时间: 2016-03-24 16:12:3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一、前提条件

  1. 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调解的。

二、调解日期

  1.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三、参加人员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代理人;

  2.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成管理人;

  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制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四、调解预约

  1. 符合调解条件的,各方当事人可到各交警大队事故调解中心进行预约。

五、调解结果

  1. 调解达到协议的,当场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 调解未到达协议的,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终结书。

六、跟踪服务

  1. 接收当事人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方面的咨询。

  2. 虽已调解终结,但事后各方当事人又达成赔偿协议的,且各方均要求人民调解员再次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再次接受调解。

 

备案: 浙ICP备16009889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653号
版权所有: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 技术支持: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 | 建议IE6.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