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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驾驶证降低准驾车型

发布时间: 2016-03-24 10:01:5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1、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2、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3、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4、办理说明:   工作日内
5、办理地址:   各市车管所、各县(市)车管所
6、收费情况:   驾驶证10元/本
[浙价费[2010]15号   浙财综字[2006]114号   计价格[2010]1979号  发改价格[2001]2831号]
7、申报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8、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制证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说明
1) 身份证明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 驾驶证   (提供原件)
3) 白底一吋彩照   (2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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