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安行浙江网站!
  机动车类  当前位置:首页 > 机动车类 > 正文

十六、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

发布时间: 2016-03-24 09:46:1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1、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2、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3、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4、办理说明:   工作日内
5、办理地址:   各市车管所、各县(市)车管所
6、收费情况:   不收费
7、申报条件:   (1)各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到典当行办理质押或者解除质押的,须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手续
(2)申请办理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并由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申请表
(3)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4)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必须到市车管所及各分所办理登记
8、办理程序:   填表→受理→领取登记证书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说明
1) 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提供原件)


备案: 浙ICP备16009889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202000653号
版权所有: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 技术支持: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 | 建议IE6.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