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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驾驶员违法驾驶被撞身亡负全责?

发布时间: 2018-12-28 14:44:5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弱者”一定有理?未必!近日一辆电动车违法驶入瓯海大道高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同车乘客腿部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温州交警三大队受理调查后,并于4月28日出具了判定电动车驾驶人担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3月31日晚上20时20分左右,温州交警三大队接到一起发生在瓯海大道高架上的电动车与小货车相撞的警情。


交警赶到瓯海大道高架上京隧道至浃底隧道之间的事发现场后,发现一辆小货车停在路上,其边上还倒着一辆电动车,有两名伤者躺靠在路边,随后120救护车分别将两名伤者带至医院进行抢救,当晚其中的电动车驾驶人邹某某经抢救不治身亡。

事后经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立案调查,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记录、小货车驾驶人及电动车乘客询问了解,得出事故结论:2018年03月31日20时04分,邹某某(男,1969年,江西省乐平市镇桥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115mg/100ml)驾驶超标电动车(经鉴定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同时搭乘同样未戴安全头盔的邓某某(男,1954年,四川省中江县仓山镇),沿瓯海大道主道左侧第一条机动车道自西向东逆向行驶至状元街道西台村段时,与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浙AR***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经鉴定事发行驶速度约为60km/h~73km/h)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邓某某腿部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邹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违法载人,且违反禁令标志进入瓯海大道主道逆向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张某某没有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明显过错。交警部门最终判定电动车驾驶人邹某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货车驾驶人张某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近几年,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事故时有发生,因为是“弱势群体”,往往电动车驾驶人都能得到赔偿,同时违法代价也并不高。而这一起因交通违法葬送性命反而要付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却真正地为所有电动车驾驶人敲响了警钟,遵守交通规则,谁都不能任性,“我弱我有理”也绝不能成为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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