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保时捷车主彭某到物管投诉自己,佛山一奥迪车主李某“使坏”报复,造成彭某车辆损失超10万元。李某家属此后赔偿彭某20万元。记者从佛山禅城法院获悉,最终李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李某与彭某为同小区的业主。因怀疑彭某曾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过自己,李某遂于2018年3月14日、3月27日、4月24日,先后3次在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用自己的奥迪车钥匙,撬开彭某停放在车位上的一辆白色保时捷汽车的油箱盖,并向油箱内倒入矿泉水,致使彭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彭某的车辆3次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01855元。
2018年5月15日,民警在小区车库门口抓获李某。5月22日,李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彭某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018年9月28日,公诉机关以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18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他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因怀疑被投诉,遂起报复之心,向别人汽车油箱倒水,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罪的具体罪名之一,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数额较大的实际损害后果,因此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