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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理论“包过”? 男子因此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 2018-01-16 14:54:4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几乎不识字,驾照理论考试该如何过关呢?24岁的江苏籍男子董某“生财有道”,看准了这门“生意”,他伙同驾校教练或员工,以驾校为据点,由教练或员工“招揽客源”,董某利用器材帮助实施作弊行为,从而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人等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至4000元不等,并追缴所有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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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以来,董某从广东购进两套带有无线信号收发器、针孔摄像头、无线耳塞等设备的考试作弊器材后,印制包考驾驶证理论考试的名片,由其父(另案处理)在苍南县、平阳县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内分发。被告人陈某、杨某、郑某、陶某、苏某身为驾校教练,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与董某约定,由杨某等驾校教练介绍考生给董某,董某负责组织考生使用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再由董某负责通过蓝牙耳机将答案告知考生。若考生顺利通过理论考试,则需支付董某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费用,董某在收取费用后则按每个考生介绍费500元至1000元不等支付教练。后因考生张某作弊时被当场发现而案发,董某等6人落网。


法院认为,董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陈某、杨某、郑某、陶某、苏某明知董某组织考试作弊仍为其介绍考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陈某、杨某、郑某、苏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陶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董某起意并购买作弊器材,分发卡片给驾校教练要求介绍考生,后又帮助考生作弊完成考试,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鉴于董某具有坦白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董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令民事赔偿金额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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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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