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撞塌杭州庆春路天桥的2名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陈述:2015年1月他拿到驾驶证,但平时只跑跑普通货运,并没驾驶过重型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案发当晚的重型车辆是其第一次驾驶,装载的是盾构机。“我只是替朋友跑个车,帮个忙,没想到会出事。”马某某说。
在装载盾构机时,马某某已留意到车辆的宽度已经超宽,但对货物的高度并未测量。案发时,马某某也并未观察到天桥的限高标志,也未留意到龙某某驾驶的前车与天桥刮擦产生的火花,遂跟了上去。事发后,马某某报了警。
被告人龙某某陈述,案发前他清楚车辆装载高度已有4.9米,而出发前收到的“通行证”上写明了限高4.5米,龙某某觉得,按以往跑货运的经验判断,“只要不超过5米,超高一点,问题应该不大。”事发时,驾驶前车的龙某某并未察觉到车辆与天桥的刮擦,因此继续往前行驶。
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龙某某驾驶的前车在经过天桥时,已因装载的盾构机超高,刮擦到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随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后车继续往前行驶,与人行天桥再次发生碰撞,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桥体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两辆小轿车砸损,无人员伤亡。
案发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等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据被告人马某某辩护律师陈述,庭审前,两人的货运公司已赔偿该笔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