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开车,未及时观察道路情况,十几分钟内,在同一地点将同一受害人撞了2次。近日,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今年6月8日21时53分左右,甘某驾车沿1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当时正在下大雨,他行驶至攸县网岭镇建材市场路段时,因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受害人刘某撞倒。可甘某并未意识到撞的是人,于是没有下车查看,便驾车离开了。几分钟后,甘某觉得有些不妥,便打电话咨询了在交警部门工作的朋友,对方让他赶紧返回现场查看。21时58分,甘某驾车返回了现场,但由于他行驶在对向车道,而且又未下车查看,所以仍没有发现受害人刘某。
22时05分,甘某驾车调头返回,结果又撞到了倒在地上的受害人刘某。事后,甘某主动投案自首,但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时,刘某已经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将该案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经公安部门调查,排除了甘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可能。事后,甘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0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甘某事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