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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借给无证者驾驶事故后保险公司追偿

发布时间: 2016-05-31 09:53:0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平安时报   分享:
摘要: 很多人以为,保险公司赔偿了,事故也就画上句号。事实上,若为恶意肇事,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追偿权。罗某将车辆借给无证的姜某...

很多人以为,保险公司赔偿了,事故也就画上句号。事实上,若为恶意肇事,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追偿权。罗某将车辆借给无证的姜某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该行为涉及恶意肇事,保险公司在赔偿完毕后,向二人追偿。日前,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借车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

罗某将小轿车借给姜某驾驶,孰料发生了交通事故。2014年8 月30日晚6 时45 分,姜某驾驶罗某的小车,沿南宁市经开区金凯路行驶至一加油站处时,与一辆直行的电动车相撞,致骑电动车的人在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姜某无证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骑电动车的人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姜某、车主罗某、保险公司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指出,车主罗某未核实姜某是否有驾驶证,就将车借给对方使用,故罗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其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当认定其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法院一审认定,车主罗某、肇事司机姜某均属于侵权人,综合考量二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情况,酌定姜某承担70%赔偿责任,罗某承担3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电动车车主各项费用83676.80元。

保险公司代偿后提出追偿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钱款支付给在事故中受伤的电动车骑行人,并于去年12月8日一纸诉状将车主罗某、肇事者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垫付款83676.80元。今年1月29日,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求。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人负有赔偿义务,但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侵权人追偿。

据此,江南区法院根据二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判决姜某偿还保险公司代垫的赔偿款58573.76元;罗某偿还保险公司代垫的赔偿款25103.04元。

属恶意肇事将被依法追偿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恶意肇事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一度存在较大争议。

2012年12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发生驾驶人恶意肇事情形的,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从而建立了机动车恶意肇事情形下,保险人享有追偿权机制。

本案主办法官认为,由交通事故损害的严重过错方承担终局赔偿义务,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对倡导合法谨慎驾驶,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从目前交强险的实际运营状况看,明确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有利于其降低运营成本,从而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付出违法成本。(梁静 刘绍锋 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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