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ZhejiangRoadTrafficSafetyAssociation(缩写:ZRT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从事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和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为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服务,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起草标准,提出行业政策、立法建议,协调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为本省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和单位交通安全治理提供对策和技术支持。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学术和信息交流。
(三)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提供交通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等方面的专题调研论证以及组织、协调交通安全产品的技术开发。监制、推广、使用先进的交通安全设备。
(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社会、企业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
(六)围绕省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要工作与重大活动。
(七)开展相关行业监督、表彰、认定、认证等工作。
(八)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科普读物,以及创办网络、微信等平台、载体,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传授交通事故防范方法。
(九)发展同省内外相关机构、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的交流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省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入会的企业单位会员,应有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五)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应在本省道路交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六)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的,须经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单位会员颁发会员牌匾和证书,向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变更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的,应及时向本会报告,并提交推荐代表人名单;
(六)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与会员职责不符的活动和有损协会声誉的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或会员证。
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处以刑罚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开除。
自动退会或被开除的,应收回会员牌匾、证书或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也可向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公安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理事的调整、增补;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除第二、四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或超过规定年龄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必要时可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社会团体参加有关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情况特殊,副理事长可受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领导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定相关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公安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省公安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市。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014年4月29日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第二届理事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过去八年的主要工作
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5年12召开。八年来,协会在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下,按照《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较好地开展了协会工作,为助推我省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主要是:配合和协助省公安厅交管局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宣贯活动以及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调研、研讨、咨询、服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重点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机制建立、治理公路交通安全隐患以及加强重点驾驶人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托会刊《浙江道路交通管理》杂志,及时传递最新道路交通管理信息,解读道路交通管理政策,关注道路交通管理热点问题,发挥好道路交通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作用。回顾过去八年的工作,我们也意识到,协会在开展经常性工作,特别在服务会员工作上,做得不多、不够,协会影响面不大、不广,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研究,不断改进,着力解决。
二、今后五年的工作设想
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与任务。协会作为公益性、专业性团体组织,在服务好会员单位的同时,更要着眼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这一根本任务。未来五年,协会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会员单位,为实现“平安浙江”作出贡献。
(一)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升协会服务能力。围绕公路“压事故”、城市“保畅通”,发挥参谋、桥梁和行业监督作用,从交通安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组织协调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社会资源,针对性地开展调研论证活动,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开展交通安全专题研究,加强学术研究和交流。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反馈情况,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献计献策,为行政决策服务,促进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再上台阶。研究和探索社会化管理新举措、新办法,在交通安全技术认证、鉴定、检测等方面有新的突破、新的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能,发挥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按照《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加强研究分析,制定工作措施。要加强分系统、分专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协会的社会性、专业性和群众性优势,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治理能力。要着重围绕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自治、自律,财产保险行业与交通安全紧密度高的特点,广泛开展实现安全增效的深层次专题研究,不断扩大交通安全的正能量。要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相关领域的交通设施、交通科技以及交通保障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信息互动、科技展览(示)、会员形象宣传等活动,积极发挥协会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扩大协会的影响力,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三)依托各种平台,扎实有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是做好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协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重要工作,也是扩大协会影响面的重要途径。要继续将办好《浙江道路交通管理》杂志以及开辟新媒体阵地,作为协会对外联络的重要窗口,服务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平台,使之成为确保协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托。要在宣传内容、形式、渠道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各类宣传载体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会员,做到受众面更广、针对性更强、实用性更大。要加强与相关协会互动,密切与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关系,牢牢抓住重点领域、重点部位以及重点群体,积极趟出一条交通安全宣传多元化、务实化新路子,让相关企业、相关单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注重内部管理,大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对外考察交流,学习先进理念和做法。根据《章程》及大会通过的有关规定与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协会正常工作机制,按照有利工作、有利协会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发展和扩大会员,不断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和向心力。建立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各项工作,做好会费的收缴与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压缩开支,保障协会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努力实现协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协会秘书处等专门组织机构,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评估,力争通过一、二年的努力,使协会在省民政厅开展的社团组织等级评定中取得好成绩。每年开展优秀会员评比。制定协会工作统一标识等,提升协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各位代表,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交通畅通任务十分繁重,各位会员既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实施者、保障者。希望新一届理事会在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做好“两个服务”工作定位,加强调查研究,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有为,为推动协会健康发展,促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