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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标准调整了,各位车主务必要看看!

发布时间: 2017-01-19 14:52:4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分享:
摘要: 浙江的法院审理“醉驾”案要采用新标准了。本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

浙江的法院审理“醉驾”案要采用新标准了。本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网络配图

《纪要》主要明确了这三点: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但无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醉驾立案标准和道路范围认定

据该《纪要》内容显示,主要分为六大部分:关于立案标准;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关于道路的认定;关于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关于刑事处罚。此次该《纪要》对“醉驾入刑”的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立案方面——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再表述为:“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而是表述为“立案查处”。

道路范围——此次《纪要》增加“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过,该《纪要》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缓刑标准有所放宽

就醉驾的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适用缓刑的标准,该《纪要》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之前的规定是: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从中可以看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放宽了。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未超过180mg/100ml,无从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之前的规定,只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适用缓刑。这就等于,放宽了适用缓刑的标准。

查获后故意当场饮酒的,“呼气+血液检测”认定其酒精含量

对于查获后故意饮酒的,该《纪要》这样规定: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在醉驾案诉讼证据要求方面,相比先前规定,《纪要》增加了一条:“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细化“醉驾摩托车电动车”处罚标准

据《纪要》,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另外,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而根据之前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原则上只对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是,对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无法定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律师告诉你

“醉驾”标准调整不违背立法目的

此次出炉的“醉驾”标准调整,引发社会热议。

有人认为,调整醉驾犯罪的标准,确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但是也有人称,这是对酒驾、醉驾的变相纵容,“小区里的路也是路,走的人都是不特定人员,虽然挪车只开一小段路,可醉驾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该被认定为无罪。”

对此,多位律师认为,此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出台《纪要》,对部分醉驾行为“另行对待”,比如醉驾者在住宅小区或停车场挪一下车位,一般不会出现高速行驶,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一概被认定犯罪,那就会出现“后果不严重,处罚很严重”的尴尬。而且,这部分醉驾行为并不是“醉驾入刑”的打击重点。“此次调整醉驾犯罪标准,比较适应实际情况。该《纪要》的出炉,并不违背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反而具有人性化。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法官告诉你

对工程车驾驶者按“新规”加大监管  此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该《纪要》改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说“不”。醉驾入刑近6年来,温州“醉驾”案一直高居不下。此次该《纪要》出台,不难看出,有关部门对降低醉驾“犯罪率”的考虑,也是对居高不下的危险驾驶罪犯罪数据的考虑。

该人士称,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次《纪要》显示:应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不难看出,相对于以前的规定,此次醉驾“新规”对工程运输车驾驶者加大了监管。之前在“城市道路上”驾驶的工程运输车是重点打击对象,而“新规”显示,不管行驶在哪里,都是重点监管对象。

该人士还称,温州两级法院对醉驾案的审判即日起按照该《纪要》实施,该《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该《纪要》改动。也就是说,之前按老标准判决生效的醉驾案不变,但从《纪要》发布之日起,按“新规”审理醉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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